【案例主題】

D/P遠期在當地慣例被視同D/A,代收行放單責任與救濟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出口貨物至南美,採跟單託收D/P 90天。貨到後,買方僅承兌遠期匯票即取得全套單據並提貨,到期卻未付款。ABC主張代收行將D/P遠期錯作D/A放單違反託收規則,委任律師提告。法院認為當地交易慣例與國際規則理解不同,建議撤訴改採調解,最終雙方互讓和解,ABC回收部分款項並調整後續收款政策。

【案情介紹】

ABC公司與南美買方B公司簽約出口一批工業零組件,約定以跟單託收結算。

ABC委託台灣A銀行為託收行,南美B’銀行為代收行,託收條件為D/P 90天。

貨到港後,B公司以承擔滯港費與提貨時效為由,要求先承兌遠期匯票以便提貨。B’銀行在B公司承兌後即放單。

90天到期日,B公司未付款。ABC認定B’銀行違反「憑付款交單」原意,遂在A銀行協助下對B’銀行提起訴訟。

當地法院以長期商業慣例為基礎,認為D/P遠期在當地多被實務視為「承兌即放單」的交易安排,建議以和解處理。ABC為避免訴訟成本與跨境執行風險,改採談判並取得折衷方案。

【案情分析】

跟單託收屬商業信用工具,對出口商風險較高,核心在「單據控制權」能否真正綁住付款。

URC 522對D/P遠期持保留態度,並要求託收指示必須清楚載明:遠期單據究竟採D/A或D/P;若指示為D/P遠期,原則上應「付款後交單」,代收行不應僅憑承兌就放單。

本案真正風險不在條文字面,而在「當地港口提貨與滯期費機制」與「銀行放單文化」:若貨到即必須提貨,D/P遠期會讓買方在未能提貨時仍承擔倉租滯港壓力,買方自然傾向要求承兌即放單,市場久而久之形成慣例。

ABC在設計90天時未把「航程時間、清關期、港口滯期規則」納入,導致90天遠期看似給買方融通,實際卻讓買方在到期前就必須面對港口成本,促使其要求改變放單節奏。

訴訟面:即使ABC在規則上站得住腳,也可能面臨當地法院採信商業慣例、以及跨境執行與成本回收不確定性。和解在商業上未必是退讓,而是把損失上限鎖住。

【爭議大綱】

D/P遠期是否得以承兌替代付款作為放單條件,代收行有無可主張的慣例抗辯。

託收指示若未明確約定適用URC 522或未排除當地慣例,風險應由出口商或代收行承擔。

出口商若要提供買方融通,應選D/A、D/P即期或改採信用狀,何者最能兼顧市場拓展與風險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