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即期與遠期信用狀的付款時點、利息負擔與融資結構差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向海外供應商採購原料並出口成品,常被客戶要求以信用狀付款。財務同仁發現同樣叫「遠期信用狀」,有的其實是銀行先付給賣方、再向買方收利息;有的則是賣方承作貼現取得資金、買方到期只付本金。ABC公司必須釐清即期信用狀與遠期信用狀的定義、流程、資金成本與風險,才能在報價、議約與授信條件上做對選擇。
【案情介紹】
ABC公司向美國客戶出口零件,同時向日本供應商進口關鍵材料。日本供應商要求開立信用狀,並提出兩種方案:
即期信用狀:出貨單據符合就付款。
遠期信用狀:可做180天付款,但條款寫法不同,銀行端也提供「買方遠期」與「賣方遠期」兩種作法。
ABC公司要在「資金成本、匯率風險、交單時效、供應商接受度」之間做平衡。
【案情分析】
一、即期信用狀(Sight L/C)的核心
銀行承諾:受益人(賣方)提示符合信用狀的單據,開狀銀行或指定銀行即期付款。
資金節奏:買方(進口商)通常需在單據到達時備款或動用授信,才能領單提貨。
管理重點:單據一致性、裝運期限、提示期限與瑕疵控管。
二、遠期信用狀(Usance L/C)的核心
付款延後:到期日才付款,常見寫法如「180 Days After B/L Date」或「After Sight」。
遠期信用狀在實務上分兩條路:
(1)買方遠期(Buyer’s Usance)
開狀銀行在交單合格時先代買方付款給賣方,對賣方而言像即期收款;銀行再依授信契約向買方收回本金並計息,利息通常由買方負擔。
(2)賣方遠期(Seller’s Usance,含承兌或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