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enix Company 2006 年聘 Jim 為 engineering VP,書面合約規定其主要 bonus 與直接由他控制的工程專案獲利連結;2006–2008 年 bonus 甚至高於薪資。2008 年新 president 上任後依自己的 project management 理念重組公司,卻因此違反先前與 Jim 的契約安排。
組織有權重組,但既有高階主管合約與獎酬權益不能被任意忽略。
新 president 應如何在改善組織與履行契約之間處理衝突?
「對公司更好的組織設計」是否足以正當化違約?
不足。管理改革仍應檢視既有契約義務,必要時協商修改,而不是單方面讓原有獎酬條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