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向新加坡B公司出口土特產品,B公司轉賣予馬來西亞C公司後,憑馬來西亞檢驗證書要求台灣ABC公司退貨。案例探討貨物轉售後檢驗權是否存在及賣方應如何處理。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向新加坡B公司CIF出口土特產品,B公司轉售貨物予C公司。B公司在合同規定索賠期限內,以馬來西亞商檢機構出具檢驗證書向台灣ABC公司提出退貨要求。
【案情分析】
依國際貿易慣例,貨物經轉售後即視為買方接受,且買方檢驗權喪失。B公司已轉賣貨物,對貨物的部分接受即視為整體接受,馬來西亞檢驗證書對原出口合同無效。
【爭議大綱】
1.買方主張有權依馬來西亞檢驗結果提出退貨。
2.賣方認為買方轉售貨物,視同接受,檢驗權喪失。
【意見討論】
•正方(買方):檢驗不合格應負責任,應允退貨。
•反方(賣方):轉售後即喪失檢驗權,不應再索賠。
→ 正確立場:反方(賣方)
【參考解答】
台灣ABC公司應拒絕退貨要求,因買方已轉售貨物,視為對貨物的接受,且馬來西亞檢驗證書無效。
【相關法規】
•《國際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38條、第39條
○買方應及時檢驗貨物並通知賣方;轉售視為接受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