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進口二手香菸生產線,合同約定設備拆卸前正常運轉並設索賠有效期。到貨後發現設備損壞,因索賠期限設置不合理無法索賠。探討合同索賠條款設置的重要性。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簽訂進口合同,進口二手香菸生產線18條,價值百萬美元。合同保證設備正常運轉,若不符允退換,但規定“貨到現場14天內商檢出證”。貨到工廠裝配時已超過14天,無法索賠,只能自行維修,造成損失。
【案情分析】
合同未合理設置檢驗及索賠時效,導致賣方實際免責。國際貿易中,索賠條款與質量保證條款同等重要,若未注意索賠條件,即使質量承諾再好也無法保障權益。
【爭議大綱】
1.進口商認為依合同文字無法索賠,只能接受損失。
2.賣方藉此逃避責任,因條款設置有利於己方。
【意見討論】
•正方(進口商):雖超過索賠期限,但質量問題應負責。
•反方(賣方):合同索賠時效明確規定,應依約執行。
→ 正確立場:反方(賣方)
【參考解答】
進口商應在合同中設置合理的檢驗與索賠期限,避免由於運輸、裝配等過程延誤而喪失索賠權。僅依質量條款無法保障權益。
【相關法規】
•《國際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38條、第39條
○買方須於合理時間內檢驗並通知賣方,否則喪失索賠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