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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單元|教學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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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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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項目 | 台灣在職實務重點 |
|---|---|
| 信用狀 | 收到 L/C 後先審狀;金額、效期、裝運期限、交單期限、單據、貨描、港口與付款條件無法履行時,應在出貨前要求修改。 |
| 備貨 | 貨物規格、數量、包裝、Shipping Mark、檢驗、交期與文件要求須與契約、PO、L/C 及內部訂單主檔一致。 |
| 輸出許可 | 先依 CCC Code 與輸出規定確認一般簽審,再檢查 SHTC 規格、最終用途、最終使用者及出口實體管理名單。 |
| 原產地證明 | 依交易需求區分非優惠性與優惠性產證;內容須建立在出口報單、生產或加工事實及適用原產地規則上。 |
| 報驗 | 先查是否屬應施檢驗商品及適用檢驗方式;依法須報驗的輸出商品應在出口前辦理。 |
| 貨運保險 | 先確認 Incoterms 與契約由誰負責投保;CIF 與 CIP 都有賣方投保義務,但預設承保要求不同。 |
| 文件一致 | L/C、Invoice、Packing List、B/L 或 AWB、產證、檢驗與保險文件的品名、數量、日期、金額與當事人資料須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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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狀:收到 L/C 後先審狀,不直接進入備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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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交易的核心是文件控制。UCP 600 在信用狀明示適用時,成為信用狀作業的重要規則;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實際貨物。收到信用狀後,應先核對申請人、受益人、金額、幣別、效期、裝運期限、交單期限、可否分批、轉運條件、裝卸港、貨物描述、所需單據及其他特殊條款。
無法履行或容易造成不符點的要求,例如交期過短、難以取得的第三方證明、與實際交易不同的貨描,應在出貨前要求正式修改。若先出貨再處理 amendment,後續銀行付款風險會顯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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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備貨:把信用狀與契約要求轉成實際貨物與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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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貨不能只看工廠是否完成生產。國貿端應把契約、PO、L/C、客戶規格與出貨文件需求轉成一份可執行的出貨條件清單,至少包含產品規格、數量、包裝方式、Shipping Mark、檢驗或認證、裝運期限、允許誤差、箱數、重量及特殊文件。
| 備貨控制項 | 出貨前確認 |
|---|---|
| 產品 | 料號、規格、版本、數量、品質標準是否與訂單及 L/C 一致。 |
| 包裝 | 箱型、棧板、標示、Shipping Mark、危險品或特殊包裝是否符合要求。 |
| 日期 | 生產、檢驗、裝運與交單時間是否能落在契約及 L/C 時限內。 |
| 文件 | Invoice、Packing List、產證、檢驗、保險及運送單據所需資料是否已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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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輸出許可:貨品分類只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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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先依 CCC Code 查詢輸出規定,確認是否需要簽審或許可。若涉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SHTC,不能只看 HS Code;產品技術規格、最終用途、最終使用者及交易對象都可能影響管制判斷。
2026 年 2 月經濟部修正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與一般軍用貨品清單;6 月又更新出口實體管理名單。出口給受管制實體者,須在出口前取得國際貿易署核發的 SHTC 輸出許可證。企業應把「貨品+用途+使用者+目的地+交易對象」設為固定查核欄位,而不是只依舊報單判斷。
| 查核層次 | 主要問題 |
|---|---|
| 貨品 | CCC Code 與產品實際規格是否落入輸出管制。 |
| 目的地 | 是否屬特定管制地區或高風險轉運地。 |
| 最終用途 | 是否可能涉及軍事、武擴或其他受限制用途。 |
| 最終使用者 | 實際使用單位是否清楚、合理且可驗證。 |
| 交易對象 | 是否列入我國出口實體管理名單或其他應查核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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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產地證明:先判斷申請哪一種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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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署的原產地證明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依需求區分非優惠性與優惠性產證。非優惠性常見一般產證、外貨產證;優惠性則依 ECFA、FTA 或其他協定規則辦理。申請資料應依出口報單、生產或加工事實及適用原產地規則填寫。
2026 年部分輸往歐盟的鋼鐵產品新增配額與放行前產證或加工證明要求,顯示「是否需要產證、何時申請、由誰簽發」可能依產品及目的市場變動。因此不宜把產證視為固定附件,而應在接單與出貨前查核當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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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報驗:先確認商品是否屬應施檢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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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出口商品都需要向標準檢驗局報驗。企業應先查品目及檢驗方式;依法須報驗的輸出商品,原則上應於出口前辦理。報驗資料中的品名、規格、數量及證明文件,應與後續報關及商務文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