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CIF條件出口食品,貨到後經複驗發現貨物汙損、短少、內部短重等問題。需分析各種損失情況應分別向誰索賠。

【案情介紹】

出口食品1000箱,經收貨人複驗發現:(1)一個批號100箱出現汙損;(2)實收998箱,短少2箱;(3)15箱貨物外觀正常,但內部短少60公斤。需分別確定索賠對象。

【案情分析】

1.汙損問題屬於一般附加險範圍,應向保險公司索賠;

2.短少2箱屬短量險範圍,若簽發清潔提單,應向承運人或保險公司索賠;

3.內部短重屬出貨前包裝問題,應向出口商索賠。

【爭議大綱】

1.進口商主張所有損失應由出口商負責。

2.出口商認為應按不同損失性質分別向保險公司、承運人及出口商索賠。

【意見討論】

•正方(進口商):一律要求出口商負全責,簡化索賠程式。

•反方(出口商):應依損失性質分別索賠,保障各方責任明確。

→ 正確立場:反方(出口商)

【參考解答】

依國際貿易慣例,應區分損失性質:

•汙損:向保險公司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