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接受外商以FOB條件訂購貨物,合同約定逾期交貨須支付5%違約金。因延遲交貨5天,外商遭受下遊客戶3%索賠,外商主張要求工廠支付違約金。探討違約金的適用標準。
【案情介紹】
外國貿易商以FOB條件向台灣ABC公司訂購貨物,合同約定若未能於7月底前交運,工廠需支付5%違約金。工廠遲延交貨5天,外商因此遭買方索賠3%。外商向台灣ABC公司索賠,要求支付違約金。
【案情分析】
根據合同明文規定,延遲交貨即應支付5%違約金,無論外商實際遭受多少損失,應以合同約定為準。違約金屬於違約責任,與外商實際損失無直接關聯。
【爭議大綱】
1.貿易商主張依實際損失3%索賠。
2.工廠依合同約定違約金5%應適用。
【意見討論】
•正方(貿易商):依實際損失3%索賠,避免違約金過高。
•反方(工廠):依合同約定,應支付5%違約金。
→ 正確立場:反方(工廠)
【參考解答】
依據合同約定,違約金5%為雙方事前協議,貿易商應據此向台灣ABC公司索賠。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4條
○賠償限於合同中事前約定或可合理預見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