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美國買方A訂購火雞,約定9月底前裝船,供聖誕節市場。賣方遲至10月7日裝船,導致市場機會喪失。探討買方是否有權拒收貨物並撤銷合同。
【案情介紹】
美國公司A向外商B購買火雞,合同約定9月底裝船。因賣方延遲裝船至10月7日,火雞錯過聖誕市場銷售時機。A公司因此拒收貨物並要求撤銷合同。
【案情分析】
依《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若違約造成重大損害或剝奪買方合同利益,即構成根本性違約。賣方遲延交貨,致使買方喪失市場,屬於根本性違約,買方有權撤銷合同並拒收貨物。
【爭議大綱】
1.賣方主張延遲不嚴重,應接受貨物。
2.買方認為失去聖誕銷售時機,屬根本性違約。
【意見討論】
•正方(賣方):延遲7天不致構成重大違約,應履行交貨。
•反方(買方):延遲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得撤銷權。
→ 正確立場:反方(買方)
【參考解答】
依《CISG》第25條,遲延裝運導致合同目的落空,構成根本性違約,買方有權撤銷合同並拒收貨物。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25條
○根本性違約是指致使對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