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FR條件下貨物尚未裝船前發生損失之保險責任歸屬
【案例概要】
中國A公司依CFR條件出口貨物至美國B公司。貨物在運送至裝運港途中遭遇車禍受損。A公司認為根據倉對倉原則應由買方B公司投保之保險負責理賠,然保險公司拒賠。爭點在於保險責任期間是否已開始。
【案情介紹】
中國A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出口合同,貿易條件為CFR(紐約港),約定由買方投保。A公司於2003年5月20日備妥貨物運至裝運港,在前往碼頭途中車輛翻覆導致貨物損壞。A公司電告B公司事故狀況,並主張買方應就其所購保險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則回覆拒賠,理由為損失發生時買方尚無可保利益。
【案情分析】
根據國際慣例,CFR條件下賣方負責將貨物裝船,貨物於裝運港船舷交貨後風險始移轉給買方。保險利益的轉移亦自該時點開始,若貨物在賣方尚未完成交貨前即損毀,買方無法主張保險利益,保險公司可合理拒賠。
【爭議大綱】
CFR條件下,買方是否有權就賣方尚未交貨階段的損失向保險公司索賠?
【意見討論】
正方:既然買方已投保,且損失發生於運輸途中,應由保險公司負責。
反方:保險利益尚未轉移,買方並不具備保險請求權,保險公司無責。
(正確立場:反方)
【參考解答】
根據CFR條件,賣方僅負責裝運港船舷交貨前之風險,且保險由買方辦理。因此買方保險責任尚未生效,事故損失應由賣方自負,保險公司無須賠償。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 - CFR(Cost and Freight):
“The risk transfers from the seller to the buyer when the goods are on board the vessel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風險自貨物裝上船舶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