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買方修改CIF術語終致毀約案

【案例概要】

中國買方與義大利賣方洽談尿素CIF上海交易,買方要求貨到檢驗合格後付款;協商後雖調整付款安排,但買方未依合同開出保證金,最終賣方撤銷合同。

【案情介紹】

1996年11月,中國上海某進出口公司與義大利某公司商談進口20萬噸尿素,單價USD169/噸CIF上海,付款方式為不可撤銷且由歐洲著名銀行保兌的信用證。買方因過去經驗提出貨到中國檢驗合格後付款,賣方認為違反CIF慣例。經協商改為貨到上海自由貿易區7天內檢驗後付款,但因買方未依合同規定開出保證金,賣方撤銷合同。

【案情分析】

Cases檔認為,即使約定到港後付款,若合同未明確改變運輸風險承擔,CIF合同的基本風險分配仍不因此當然改變。隨意修改慣例可能造成交易理解混亂,更重要的是應加強資信調查並明確合同條款。

【爭議大綱】

修改CIF付款安排是否改變合同性質?買方提出檢驗後付款是否足以改變風險分配?

【意見討論】

哪項做法更有助於避免CIF合同風險?A. 修改CIF付款條款 B. 嚴格資信調查並選擇正確合同術語 C. 強制要求更多付款保證

【參考解答】

正確答案:B。應正確理解CIF基本分工,透過資信調查與明確合同條款控制風險,而非僅靠改寫付款文字。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九條;美國《統一商法典》2-321(3)。

【大綱】

  1. 術語核心:CIF的費用、風險與單據安排。
  2. 條款核心:付款條件修改不當然重塑全部風險分配。
  3. 履約核心:買方未依約開出保證金導致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