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可轉讓信用狀轉讓限制,Notify Party能否為保密而更改
【案例概要】
ABC公司收到可轉讓信用狀,準備部分轉讓給供應商並希望隱藏真正買方,要求轉讓銀行修改提單Notify Party。轉讓銀行拒絕。
【案情分析】
可轉讓信用狀不是讓第一受益人重新改寫全部條款。轉讓時通常可調整金額、單價、有效期、提示期間、裝運期間等有限項目;其他條款原則上維持原信用狀內容。
Notify Party屬運送單據的重要欄位,若原信用狀明確要求特定內容,為保密任意改動可能造成第二受益人的提示先天不符,並把風險轉嫁給轉讓銀行與供應商。
若中間商有保密需求,應在一開始設計信用狀或採換單、背對背信用狀等合法可操作的結構,而不是事後要求轉讓銀行違反原條款。
【爭議大綱】
可轉讓信用狀哪些項目可以修改?
Notify Party是否屬可自由更改項目?
中間商如何兼顧保密與單據相符?
【參考解答】
僅可在UCP 600允許範圍內調整轉讓條件;其他原信用狀條款原則上不得任意改寫。保密需求應透過交易結構事前設計。
【相關法規】
UCP 600 Article 38。
【大綱】
可轉讓不等於可任意修改;保密需求不能凌駕原信用狀的相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