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出口代理糾紛案

【案例概要】

香港A公司、天津B公司與C公司圍繞甜菜粕出口形成多重合同關係,因派船、開證與供貨違約引發責任認定爭議。

【案情介紹】

1996年,香港A公司與天津B公司簽訂代理出口甜菜粕協議,約定A負責聯繫外商、開立信用證及訂艙,B則負責墊付貨款並提供出口單據。B與C公司簽訂供貨合同,後因A未能按期派船接貨,導致信用證失效。B要求A重新開證,A卻聲稱責任在C。B遂與C重新簽約,最終C未履行全部供貨義務,並轉移資產逃避責任,導致B損失。

【案情分析】

A與B的代理協議因A自行與自己簽訂合同而無效,B與A之間應為買賣關係。B與C之間則確立為委託代理關係。A未按時派船構成違約,B有權要求賠償。C未履行供貨責任且逃避責任,應承擔違約及返還款項責任。

【爭議大綱】

B與A、B與C之間是買賣關係還是委託代理關係?

如何確定A與C的違約責任?

【意見討論】

B與C之間的法律關係應為? A. 買賣關係 B. 委託代理關係 C. 合夥關係

【參考解答】

正確答案:B。應依雙方合同條款及履約情況認定為委託代理關係。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民法》代理相關規定

《國際貿易法》

【大綱】

案情:甜菜粕出口交易中多方合同相互交錯,因派船、開證及供貨違約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