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貨代在緊急情況下越權處分貨物之責任
【案例概要】
貨代在中轉港遇貨物被扣且聯繫不到貨主,擅自決定退運並低價轉賣,雖主張為減少損失,仍涉及越權處分與合理避損界線。
【案情介紹】
中轉港扣貨後,貨代因無法即時取得貨主指示,自行處理退運及轉賣,以避免倉租等損失持續擴大。
【案情分析】
代理人原則上不得未經授權處分本人財產;只有在避免即將發生之重大損失且措施合理必要時,緊急處置才可能被接受。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緊急避損不能成為任意處分貨物的理由,必須證明損失迫近且所採措施具必要性與比例性。
【參考解答】
貨代對超出合理緊急避損範圍之處分應負責;若部分措施確屬必要,可就該部分減輕責任。
【相關法規】
越權處分與緊急避損原則。
【大綱】
越權處分/緊急避損/退運/低價轉售/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