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日商向台灣ABC公司出口儀器,交貨條件CIF。合同簽訂時,儀器已受出口管制,日商未取得許可,主張不可抗力。探討出口許可取得義務及不可抗力適用。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與日商訂立儀器出口合同,條件為CIF。中方開出信用狀後,日商告知產品需出口許可證,且無法取得,要求以不可抗力免責。
【案情分析】
出口許可需求在簽約時即存在,屬可預見義務,且在CIF條件下,賣方負責辦理出口手續。依國際慣例,未事先確認出口資格者,無法援引不可抗力免責。
【爭議大綱】
1.日商主張因無法取得許可證,屬不可抗力,應解除合同。
2.台灣ABC公司認為許可問題應由賣方解決,應賠償損失。
【意見討論】
•正方(日商):出口禁令非可控因素,應免責。
•反方(台灣ABC公司):出口許可應由賣方預先確認,不應免責。
→ 正確立場:反方(台灣ABC公司)
【參考解答】
台灣ABC公司應拒絕日商以不可抗力免責,要求賣方承擔違約及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9條
○需證明無法預見、避免及克服之障礙,事前存在的限制不適用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