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與西歐某貿易公司簽訂進口化肥合同,交貨期7月起分批裝運。合同簽訂後市場價格上漲,對方以供應廠爆炸為由主張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探討是否成立不可抗力及我方應對策略。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簽訂進口化肥20萬噸合同,商品符合國際通用規格。簽約後市場價格大漲20%。6月25日,對方以其供應工廠爆炸為由要求援引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案情分析】
不可抗力須具備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三要素。合同無特定供應商條件,賣方應從市場其他管道採購,無法因個別工廠事故免除履約責任。考慮實際困難,可酌情同意延期,但不可免除交貨責任。
【爭議大綱】
1.賣方主張工廠事故為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
2.台灣ABC公司主張合同未指定來源,應履約。
【意見討論】
•正方(賣方):工廠爆炸屬不可抗力,應解除合同。
•反方(台灣ABC公司):應履約,必要時可適度延期。
→ 正確立場:反方(台灣ABC公司)
【參考解答】
台灣ABC公司應拒絕解除合同,要求履約或適度延期,如拒履行,應要求賠償損害。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9條
○合同無特定產地,賣方有義務替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