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1976年唐山地震後,台灣ABC公司針對三種不同煤炭出口合同,依照貨物種類、產地與災害影響,探討履約義務及免責處理。

【案情介紹】

合同標的包括(1)開灤煤(2)存放在堆場的開灤煤(3)中國煤(未指定產地)。地震導致煤礦區毀損,交通受阻,必須分別考量免責情況。

【案情分析】

•開灤煤:產地毀損,無法生產,應解除合同免責。

•堆場煤:貨物完好但交通受阻,可延期履約。

•中國煤:無指定產地,應另尋產地履約,不得免責。

【爭議大綱】

1.產地煤毀,交通受阻,產地未指定,是否可分別免責。

【意見討論】

•正方(賣方):不同情況應分別處理。

•反方(買方):一律要求履約。

→ 正確立場:正方(賣方)

【參考解答】

依合同標的不同,應分別適用免責、延期履約或繼續履約原則。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