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研究所進口精密儀表,交貨期9月,日本政府於9月7日宣佈出口禁令,自14日生效。日商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探討出口禁令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及我方應對策略。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與日商訂立進口合同,交貨期定於9月內。9月7日,日本政府宣佈該產品列為禁運品,禁令自9月14日生效。日商來電要求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
【案情分析】
不可抗力必須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在履約期限內直接影響履行的事件。禁令生效日晚於合同規定交貨期,日商可於禁令生效前履約。因此,禁令不構成不可抗力,日商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
【爭議大綱】
1.日商主張禁令為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
2.台灣ABC公司認為日商仍可履約,拒絕解除合同。
【意見討論】
•正方(日商):禁令屬不可抗力,應准予解除合同。
•反方(台灣ABC公司):禁令尚未生效,日商仍可履約,不應解除合同。
→ 正確立場:反方(台灣ABC公司)
【參考解答】
台灣ABC公司應回電拒絕日商解除合同的要求,敦促其儘速履行交貨義務。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9條
○不可抗力須直接影響履約,且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