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研究所進口精密儀表,交貨期9月,日本政府於9月7日宣佈出口禁令,自14日生效。日商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探討出口禁令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及我方應對策略。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與日商訂立進口合同,交貨期定於9月內。9月7日,日本政府宣佈該產品列為禁運品,禁令自9月14日生效。日商來電要求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

【案情分析】

不可抗力必須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在履約期限內直接影響履行的事件。禁令生效日晚於合同規定交貨期,日商可於禁令生效前履約。因此,禁令不構成不可抗力,日商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

【爭議大綱】

1.日商主張禁令為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

2.台灣ABC公司認為日商仍可履約,拒絕解除合同。

【意見討論】

•正方(日商):禁令屬不可抗力,應准予解除合同。

•反方(台灣ABC公司):禁令尚未生效,日商仍可履約,不應解除合同。

→ 正確立場:反方(台灣ABC公司)

【參考解答】

台灣ABC公司應回電拒絕日商解除合同的要求,敦促其儘速履行交貨義務。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9條

○不可抗力須直接影響履約,且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