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與外商訂立FOB進口合同,因海灣戰爭爆發無法接貨。戰爭結束後始能派船,外商要求賠償倉儲費。探討不可抗力適用及通知義務的重要性。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與外商簽訂FOB條件進口合同。1990年底海灣戰爭爆發,導致船隻無法進港。至1991年4月戰爭結束後方可接貨。外商以接貨遲延為由要求賠償倉儲費。
【案情分析】
戰爭屬不可抗力事件,合理延遲履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國際貿易慣例,遇不可抗力事件須及時通知對方。若台灣ABC公司未及時通知,應對因未通知造成的損失負責。
【爭議大綱】
1.外商主張應賠償因遲延接貨產生的倉儲費。
2.台灣ABC公司主張因不可抗力,無須負賠償責任。
【意見討論】
•正方(外商):雖有不可抗力,未及時通知,仍應負賠償責任。
•反方(台灣ABC公司):不可抗力已免除全部責任,不應賠償。
→ 正確立場:正方(外商)
【參考解答】
若台灣ABC公司未及時通知對方遇不可抗力情況,則應對因此延誤造成的損失負責部分賠償。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9條、第80條
○當事人應盡合理努力避免或減輕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並及時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