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平安險對自然災害與觸礁事故造成貨損的理賠適用

【案例概要】

某外貿公司按CIF條件出口貨物並投保平安險(保額為發票價值110%)。船舶在運輸途中先遭暴風雨侵襲造成水漬損失,後又發生觸礁事故導致貨物進一步損毀。需判定保險公司是否應對上述兩次損失均予以賠償。

【案情介紹】

某外貿公司按CIF條件出口一批貨物,並以發票金額110%向保險公司投保平安險。貨物於6月初順利裝船開航。6月13日,船舶於海上遭遇暴風雨,部分貨物受到水漬損失,金額為2,100美元。數日後,該船又發生觸礁事故,造成貨物再次損失8,000美元。

【案情分析】

平安險(F.P.A.)條款明確承保範圍包含因船舶擱淺、觸礁、焚毀或沉沒等意外事故前後所致自然災害損失,故本案水漬損與觸礁損皆應納入賠償範圍:

•暴風雨水損(2,100美元):

屬自然災害引起的部分損失,若發生在四種意外事故(如觸礁)之前後,符合平安險承保條件。

•觸礁損失(8,000美元):

觸礁屬於意外事故本身,直接造成貨損,明確為平安險承保事項。

【爭議大綱】

是否因暴風雨損失未與觸礁事故同時發生,即喪失平安險理賠資格?觸礁是否構成涵蓋前後災害損失的觸發條件?

【意見討論】

正方:暴風雨損失發生時間與觸礁無明確連結,應視為獨立事件,不予賠償。

反方:暴風雨與觸礁均屬海運中接續災害,應整體視為連動事故,平安險理應涵蓋。

(正確立場:反方)

【參考解答】

依據CIC平安險條款,只要自然災害發生前後與保單中列明的「四種意外事故」有連結,即構成承保條件。因此,無論水損先於或後於觸礁,只要二者屬同一運輸過程且具因果連動關係,保險公司皆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