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出口農產品至英國,交貨期為5-9月。因國內水災,無法履行交貨義務,買方要求索賠因市價上漲導致的損失。探討不可抗力與合理損失賠償範圍。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與英國買方訂立CFR條件出口合同。交貨期間遇水災,導致無法履行合同。英國買方因市場價格上漲8%損失15萬英鎊,要求賠償,雙方協議提交仲裁。

【案情分析】

水災屬不可抗力事件,台灣ABC公司可依此免除交貨義務。但依國際貿易慣例,即使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仍應對對方合理損失負有限賠償責任。賠償範圍須合理且不超出可預見損失。

【爭議大綱】

1.買方要求全額賠償損失15萬英鎊。

2.賣方認為因不可抗力應免除全部賠償責任。

【意見討論】

•正方(買方):應全額賠償因未履約產生的市場損失。

•反方(賣方):不可抗力解除義務,只需合理補償。

→ 正確立場:反方(賣方)

【參考解答】

因自然災害屬不可抗力,台灣ABC公司應免除主要責任,僅需對買方可合理預見的間接損失作適度補償。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9條

○不可抗力免除履約責任,但不排除對合理損失的補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