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與香港B公司訂立來料加工與補償貿易合同,B公司未能依約提供來料,導致設備閒置與貸款無法償還。B公司以原料短缺、工廠停產為不可抗力主張免責,台灣ABC公司提請仲裁。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與香港B公司簽訂來料加工合同,規定每年固定數量供應醋酸纖維素板,並以加工費償還設備貸款。B公司未能按約提供材料,累計來料僅達標不足。B公司辯稱因原料短缺及供應廠停產屬不可抗力。
【案情分析】
不可抗力須符合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三大要件。B公司未及時通知,也無充分證明整體市場供應全面中斷。且在簽補充協議時已知履約困難,屬於可預見風險,不符不可抗力標準。
【爭議大綱】
1.B公司主張原料短缺屬不可抗力,無需負責。
2.台灣ABC公司認為B公司違約,應承擔經濟損失。
【意見討論】
•正方(B公司):市場供應斷絕屬不可抗力,應免除責任。
•反方(台灣ABC公司):情況可預見且未及時通知,不屬不可抗力。
→ 正確立場:反方(台灣ABC公司)
【參考解答】
B公司不符合不可抗力條件,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台灣ABC公司因設備閒置產生的經濟損失。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9條
○不可抗力須為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