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奧地利商人與台灣ABC公司簽訂CIF條件化工原料出口合同。因海灣戰爭導致油價暴漲,成本上升28%,奧商要求提高價格,否則拒絕交貨。探討成本上升是否可作為不可抗力。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與奧地利商人簽訂CIF天津合同,並訂有不可抗力條款。戰爭引起油價飆升,奧商以成本上升為由要求調高價格。
【案情分析】
成本變動屬於商業風險,不屬不可抗力範疇。不可抗力需是無法控制的外在事件,且直接阻礙履約。價格上漲是市場變動,不能作為免責理由,合同應繼續履行。
【爭議大綱】
1.奧商主張成本大幅增加,屬不可抗力。
2.台灣ABC公司認為價格波動屬商業風險,應履行合同。
【意見討論】
•正方(奧商):成本飆升,應允許調整價格。
•反方(台灣ABC公司):價格波動屬商業風險,應堅持履約。
→ 正確立場:反方(台灣ABC公司)
【參考解答】
台灣ABC公司應拒絕奧商調價要求,堅持按合同條款履行,否則可追究違約責任。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9條
○僅不可預見且無法克服之障礙構成不可抗力,市場價格波動不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