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買方要求D/A改O/A,出口商如何控風險
【案例概要】
ABC公司原與海外買方以D/A 90天交易,近期買方要求改為O/A 90天。表面上只是簡化流程與降低銀行費用,實際上會把更多信用與收款風險移轉給出口商。
【案情分析】
O/A通常由賣方直接把文件交買方,買方先提貨後到期付款,銀行不提供付款承諾。D/A則透過託收銀行與代收銀行傳遞單據,買方承兌遠期匯票後取得單據;雖然承兌不等於保證付款,但至少留下票據與銀行流程的追索支點。
若從D/A改O/A,出口商應同步建立信用額度、逾期停單、信用保險、應收帳款承購、提高訂金或分批出貨等措施。
【爭議大綱】
O/A與D/A同為延期付款,風險是否相同?
D/A承兌能提供什麼額外保障?
接受O/A時應加哪些風控工具?
【參考解答】
O/A的單據與收款控制通常低於D/A。若市場要求O/A,應將買方信用評估與保險、保理、額度管理結合,而不是只比較銀行費用。
【相關法規】
URC 522適用於託收作業;O/A本身不屬銀行付款承諾。
【大綱】
D/A有承兌與銀行託收流程,O/A主要靠買方信用;條件越寬鬆,出口商越需要其他風險補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