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卸港船代代簽第二套提單導致權利重疊之風險

【案例概要】

原提單已由銀行持有,卸港船代卻因買方聲稱原提單遺失而另簽第二套正本,導致銀行與買方同時持有可主張貨權的單據。

【案情介紹】

買方未能及時付款,要求船代依保證另簽第二套提單。船代未充分查證即代簽,貨物其後被提走;銀行持原提單到港後發現無貨可交。

【案情分析】

第二套正本提單會造成重複權利與不當交付風險。船代即使有代簽權,也應確認原提單失效或依嚴格程序處理,否則可能與船公司共同對善意持單銀行負責。

【爭議大綱】

  1. 船代有無權限簽發第二套提單?
  2. 僅憑買方保證是否足以排除原持單人權利?
  3. 銀行貨值損失由誰承擔?

【意見討論】

第二套提單應屬極端例外,不能因商業便利而犧牲提單唯一性與交易安全。

【參考解答】

船代未充分查證即代簽第二套提單,對因重複正本導致的不當交付應負相應責任。

【相關法規】

提單唯一性原則:提單為貨物之憑證,同一批貨物之正本提單應嚴格控管,避免因重複簽發導致多重權利主張。

【大綱】

第二套提單/提單唯一性/船代代簽/銀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