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船代拒絕簽發提單時貨主救濟途徑與海事強制令
【案例概要】
貨物裝船完成後,船代以運費未付及貨物申報疑慮為由拒簽正本提單,ABC 公司因信用狀押匯時限迫近而向法院聲請海事強制令。
【案情介紹】
ABC 公司已完成裝貨,但船代只願提供收貨證明。因提單是信用狀押匯的重要文件,延遲簽發可能直接造成付款風險。
【案情分析】
若托運人已履行應負義務且無正當拒簽理由,承運人原則上應依請求簽發提單。若拒簽會造成難以回復的交易損害,法院可在緊急海事程序中命其為特定行為。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強制簽發不是無條件權利;仍須確認托運人已履行義務,且承運人沒有合法拒絕事由。
【參考解答】
若 ABC 公司已履行主要義務,而船代無充分合法理由持續拒簽,法院得以強制令方式命承運人或船代簽發提單。
【相關法規】
簽發提單義務與強制令:托運人已履行裝貨義務者,承運人原則上應依請求簽發提單;在緊急海事事件中,法院得命為特定行為之強制執行。
【大綱】
拒簽提單/信用狀時限/海事強制令/特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