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船代依船東指示無單放貨是否可免責

【案例概要】

船代收到船東 email 指示,在收貨人提供保函後辦理無單放貨。日後銀行持正本提單求償,船代主張僅依船東指示行事。

【案情介紹】

收貨人稱正本提單仍在銀行流程,為避免滯港費請求先提貨。船代依船東指示接受保函放貨,數月後真正持單銀行要求交貨時發現貨已被提走。

【案情分析】

船代對內雖須遵從船東指示,但對外仍不得侵害正本提單持有人權利。船東指示不能當然成為對第三人的免責事由。

【爭議大綱】

  1. 船東指示是否足以免除船代責任?
  2. 收貨人保函能否取代正本提單?
  3. 船公司與船代對銀行是否負共同責任?

【意見討論】

應區分代理關係內部責任與對外侵權責任。船代可再向船東追償,但不能因此直接對抗善意持單人。

【參考解答】

船代依指示無單放貨,對外仍可能與船公司共同負賠償責任;內部分擔再依船東指示與保函關係處理。

【相關法規】

承運人及代理人責任:承運人對代理人之指示,不得作為代理人免除對第三人不當交付責任之理由。

【大綱】

無單放貨/船東指示/對內對外責任/正本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