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船代逾越授權範圍擅自無單放貨之侵權責任

【案例概要】

船東未授權無單放貨,船代卻基於與收貨人長期往來,僅憑提單影本與身分證明交貨,且未取得保函。

【案情介紹】

數月後持正本提單的銀行出現,發現貨物已被提走,遂向船公司與船代請求貨值賠償。船公司主張船代完全越權。

【案情分析】

未憑正本提單交貨本身即高度風險;本案又欠缺船東授權與保函,船代主觀上僅因「老關係」而放貨,難以主張已盡合理注意。

【爭議大綱】

  1. 船代是否構成對提單持有人貨權之侵害?
  2. 船公司是否須對代理人越權行為負責?
  3. 船代是否應負主要或全部內部責任?

【意見討論】

無單放貨屬海運實務中的高風險行為,熟客關係、影本提單或身分確認均不能等同正本提單交付程序。

【參考解答】

船代擅自無單放貨,原則上應對正本提單持有人負侵權賠償責任;船公司是否對外共同負責,再依代理外觀與法律規範判斷。

【相關法規】

不當交付之侵權:未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得構成對提單持有人貨權之侵害,使其得請求相當於貨物全額價值之賠償。

【大綱】

無單放貨/越權代理/提單侵權/貨值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