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船代怠忽通知與風險提醒義務之賠償責任
【案例概要】
船期延誤使實際裝運日超出信用狀期限,船代知悉提單日期將變動卻未及時通知 ABC 公司,銀行因此以單證不符拒付。
【案情介紹】
ABC 公司信用狀對提單日期要求嚴格。裝港船代已知船期變更,卻未及時通知貨主調整押匯安排,導致銀行拒付,買方又拖延付款。
【案情分析】
代理人對可能直接影響本人利益的重要情況負合理通知與報告義務。若船代可預見日期變更將影響信用狀而仍未通知,可能對因此增加的財務成本負部分責任。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船代並非信用狀付款保證人,但對已知且明顯影響貨主押匯的重大資訊,不能完全不作通知。
【參考解答】
若能證明船代知悉關鍵船期變動而未及時通知,並因此使貨主錯失修正或展期機會,船代可能就可合理預見的財務損失負相應責任。
【相關法規】
代理人通知義務:代理人應就可能影響本人民事上利益之重要事實,盡合理之通知與報告義務。
【大綱】
船期異動/通知義務/信用狀不符/財務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