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向法國H公司購買設備,部分設備不合格且儀器到港遲延。探討設備瑕疵責任、交貨期義務及租賃損失是否應由賣方承擔。

【案情介紹】

合同內容:10套W型設備+5套K型儀器,條件CIF廈門,付款採信用狀。檢驗發現2套W型設備不合格,其餘合格。K型儀器交貨遲2週。台灣ABC公司提出退貨、違約金及損失賠償三項仲裁請求。

【案情分析】

•設備瑕疵:可退回不合格2套,合格設備應接受。

•延遲交貨:CIF條件下賣方只須於裝運期內裝船,不負責到港日期。

•租賃損失:非合同直接關係,賣方無須負責。

【爭議大綱】

1.是否可全部退貨。

2.是否可要求遲延到港罰金。

3.是否可要求賠償租賃損失。

【意見討論】

•正方(台灣ABC公司):全部退貨,要求違約金及損失賠償。

•反方(H公司):只負責不合格部分退貨,無其他賠償義務。

→ 正確立場:反方(H公司)

【參考解答】

應退回2套不合格設備並退回相應貨款及運費,其他請求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