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向法國H公司購買設備,部分設備不合格且儀器到港遲延。探討設備瑕疵責任、交貨期義務及租賃損失是否應由賣方承擔。
【案情介紹】
合同內容:10套W型設備+5套K型儀器,條件CIF廈門,付款採信用狀。檢驗發現2套W型設備不合格,其餘合格。K型儀器交貨遲2週。台灣ABC公司提出退貨、違約金及損失賠償三項仲裁請求。
【案情分析】
•設備瑕疵:可退回不合格2套,合格設備應接受。
•延遲交貨:CIF條件下賣方只須於裝運期內裝船,不負責到港日期。
•租賃損失:非合同直接關係,賣方無須負責。
【爭議大綱】
1.是否可全部退貨。
2.是否可要求遲延到港罰金。
3.是否可要求賠償租賃損失。
【意見討論】
•正方(台灣ABC公司):全部退貨,要求違約金及損失賠償。
•反方(H公司):只負責不合格部分退貨,無其他賠償義務。
→ 正確立場:反方(H公司)
【參考解答】
應退回2套不合格設備並退回相應貨款及運費,其他請求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