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出口服裝至英國,合同與信用狀均禁止分批裝運與轉船。儘管初始登上直達輪,船方擅自於中途換船導致延遲交貨,買方索賠。探討我方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及處理對策。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與英國某商人訂立CIF倫敦合同,採即期信用狀付款,且禁止分批與轉船。我方按期裝船並憑直達提單議付貨款。途中船公司擅自轉船,導致服裝晚兩個月到達。買方指控我方提交虛假提單要求賠償。

【案情分析】

CIF條件下,賣方完成裝船並交付合格提單即完成交貨義務,風險於裝船時轉移至買方。轉船行為為船公司單方面決定,非賣方行為,且我方提單為直達提單,不存在欺瞞行為。

【爭議大綱】

1.是否因轉船而違反合同和信用狀規定?

2.是否構成賣方弄虛作假?

3.誰應承擔轉船導致的遲延風險?

【意見討論】

•正方(買方):直達提單名不副實,賣方違約。

•反方(台灣ABC公司):風險已轉移,責任不在賣方。

→ 正確立場:反方(台灣ABC公司)

【參考解答】

台灣ABC公司不應賠償,買方應向承運人或保險公司主張權益。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6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