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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單元|教學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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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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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項目 | 台灣在職實務重點 |
|---|---|
| 出口報關 | 依財政部關務署現行《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辦理,企業即使委託報關業者,仍須掌握申報資料正確性。 |
| C1/C2/C3 | 自動化通關依風險篩選為 C1 免審免驗、C2 文件審核、C3 貨物查驗;Shipment Timeline 須預留審核、補件或查驗時間。 |
| 報單正確性 | 輸出人、買方、CCC Code、品名、數量、價格、幣別、目的地、運輸與輸出規定須與商業文件一致。 |
| 國際運輸 | 海運、空運、快遞/小包與多式聯運應依貨物特性、時效、成本、體積重量、目的地及 Incoterms 選擇。 |
| 訂艙與截關 | Booking、CY/CFS、文件截單、VGM、報關、進倉與裝船/起飛均應納入 Shipment Timeline。 |
| 運送單據 | B/L、Sea Waybill、AWB 功能不同;信用狀交易須依 L/C 要求製單,不可任意互換。 |
| 製單 | 依契約/L/C 建立 Document Matrix,再製單、交叉審核、提示/寄單與歸檔。 |
| 收匯 | T/T、L/C、D/P、D/A、O/A 分流追蹤;收到外幣後再依資金需求決定保留外幣或結售新臺幣。 |
| 外匯申報 | 涉及新臺幣結匯時,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往來銀行輔導規定據實辦理。 |
| 結案 | 放行或裝運完成不等於結案;文件、銀行提示、收款、應收帳款、客訴/索賠及報關資料均完成後才正式關閉訂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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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報關與製單收匯的流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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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報關與製單收匯是出口履約的最後兩個主要階段。實務上應把貨物流、文件流與金流放在同一個訂單管理架構中:報關準備 → 海關申報 → C1/C2/C3 → 放行 → 裝運 → 取得運送單據 → 製單與審單 → 提示/寄單 → 收匯 →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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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報關:委託報關不等於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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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於 2026 年 6 月 25 日持續更新《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並提供出口篇章節及完整檔案。出口人即使委託報關業者辦理,仍應核對輸出人、買方、CCC Code、品名、規格、數量、價格、幣別、目的地、運輸資訊及相關輸出規定。
| 資料群 | 至少核對內容 |
|---|---|
| 交易主體 | 輸出人、買方、付款主體、最終收貨人。 |
| 貨物 | CCC Code、品名、規格、數量、單位、重量。 |
| 價格 | 單價、總價、幣別與交易條件。 |
| 運輸 | 船名/航班、港口/機場、件數、裝運資訊。 |
| 法規 | 輸出規定、許可、簽審與主管機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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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1/C2/C3:通關方式直接影響出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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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為免審免驗,C2 為文件審核,C3 為貨物查驗。企業不應以「昨天都 C1」假設每票貨物都可立即放行;Shipment Timeline 應預留文件補正、海關審核及查驗時間,並由固定窗口追蹤通關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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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際運輸:依貨物與交易條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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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 | 實務判斷 |
|---|---|
| 海運 | 適合大量、重貨、成本敏感貨物;須管理 CY/CFS、截單、VGM、裝船與轉運。 |
| 空運 | 適合高值、急件或時效敏感貨物;須管理航班、貨站進倉、安檢、報關與裝機。 |
| 快遞/小包 | 常用於樣品、小量貨或文件;仍須確認貨品限制、申報與目的國進口規定。 |
| 多式聯運 | 適合跨區域門到門方案;需特別管理轉運節點、責任與預估到貨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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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訂艙與 Shipment Time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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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點 | 控制事項 |
|---|---|
| Booking | 確認船期/航班、艙位、路線、轉運與預定到達時間。 |
| CY/CFS | 確認整櫃/併櫃進倉地點與截止時間。 |
| 文件截單 | 提單資料、Shipping Instruction 等須在截止前完成。 |
| VGM | 海運貨櫃依適用規定完成驗證總重申報。 |
| 報關/進倉 | 安排申報、放行、查驗及實際進倉時間。 |
| 裝船/起飛 | 確認實際裝運,不以預定 ETD 當成已出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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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B/L、Sea Waybill、AWB 的功能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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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據 | 主要實務特性 |
|---|---|
| B/L | 海運提單;可具有貨物收據、運送契約證明及特定情況下物權憑證功能。 |
| Sea Waybill | 海運運送文件;通常不作為可轉讓物權憑證,適合不需控制正本提單的交易。 |
| AWB | 空運提單;主要為貨物收據及運送契約證明,不等同海運可轉讓提單。 |
信用狀交易應以 L/C 要求為準,不得因作業方便自行替換文件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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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製單:先建立 Document Matr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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