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船代忠實執行明確指示時之責任限制
【案例概要】
ABC 公司以書面指示船代,即使買方尚未付款仍先行放貨,並明示相關風險由自己承擔。買方後續倒閉未付款,ABC 公司仍向船代求償,爭點在船代依合法、明確指示行事時是否仍須負責。
【案情介紹】
ABC 公司為維繫長期客戶關係,明確要求船代先放貨,並留下書面風險自負紀錄。船代依該指示辦理,之後買方財務惡化,ABC 公司未能收回貨款。
【案情分析】
代理人如在授權範圍內依本人合法、明確指示行事,因該商業決策所生損失原則上由本人承擔。書面授權與風險自負紀錄是責任判斷的重要依據。
【爭議大綱】
・船代依貨主書面指示放貨是否仍須負責?
・貨主事後能否否定其風險自負承諾?
・何種指示不得因代理關係而執行?
【意見討論】
船代若確實依合法、明確指示行事,通常可主張免責;但代理人仍不得執行明顯違法的指示。
【參考解答】
本案多數見解會認為船代得依書面指示抗辯,ABC 公司應自行承擔買方未付款的商業風險。
【相關法規】
依指示行事之免責
英文:An agent acting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principal’s lawful instructions is generally not liable to the principal for resulting business losses.
中文:代理人依本人合法明確之指示行事,其所致之營業損失,原則上應由本人自行承擔,代理人通常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