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船代忠實執行明確指示時之責任限制

【案例概要】

ABC 公司以書面指示船代,即使買方尚未付款仍先行放貨,並明示相關風險由自己承擔。買方後續倒閉未付款,ABC 公司仍向船代求償,爭點在船代依合法、明確指示行事時是否仍須負責。

【案情介紹】

ABC 公司為維繫長期客戶關係,明確要求船代先放貨,並留下書面風險自負紀錄。船代依該指示辦理,之後買方財務惡化,ABC 公司未能收回貨款。

【案情分析】

代理人如在授權範圍內依本人合法、明確指示行事,因該商業決策所生損失原則上由本人承擔。書面授權與風險自負紀錄是責任判斷的重要依據。

【爭議大綱】

・船代依貨主書面指示放貨是否仍須負責?

・貨主事後能否否定其風險自負承諾?

・何種指示不得因代理關係而執行?

【意見討論】

船代若確實依合法、明確指示行事,通常可主張免責;但代理人仍不得執行明顯違法的指示。

【參考解答】

本案多數見解會認為船代得依書面指示抗辯,ABC 公司應自行承擔買方未付款的商業風險。

【相關法規】

依指示行事之免責

英文:An agent acting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principal’s lawful instructions is generally not liable to the principal for resulting business losses.

中文:代理人依本人合法明確之指示行事,其所致之營業損失,原則上應由本人自行承擔,代理人通常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