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貨代以自有名義承租艙位致承擔空艙費風險
【案例概要】
貨代以自己名義與船公司簽固定艙位租約,市場需求下降後產生空艙費,貨代試圖把成本轉嫁給未參與該承諾的客戶。
【案情介紹】
貨代為取得優惠運價,自行保證每月固定裝載量。ABC 公司只是其中一名客戶,並未參與或知悉此固定艙位承諾。景氣下滑後,貨代因無法填滿艙位而支付高額空艙費。
【案情分析】
以自己名義締約者,原則上自行承擔該契約商業風險。除非事前與客戶明確約定共同分擔,貨代不能事後單方把空艙費轉嫁給客戶。
【爭議大綱】
・空艙費應由貨代或客戶負擔?
・貨代能否事後調高運費轉嫁成本?
・何種風險分攤約定才具拘束力?
【意見討論】
固定艙位可換取較低運價,但同時也是貨代自行承擔的需求風險;最安全的作法是事前以書面約定最低量與價格調整機制。
【參考解答】
如無明確風險分攤約定,空艙費原則上應由以自己名義簽約的貨代承擔。
【相關法規】
契約風險自負原則
英文:A party who contracts in its own name bears the commercial risk of that contract, unless risk-sharing is expressly agreed with others.
中文:以自己名義締約者,原則上應自行負擔該契約之商業風險,除非事先與他方明確約定共同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