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貨代公司員工職務行為致損害時公司與員工責任關係

【案例概要】

貨代公司員工在職務中錯報品名與 HS CODE,造成海關重罰與延遲,ABC 公司同時向公司及員工個人求償。

【案情介紹】

員工在執行報關與裝運業務時發生重大填報錯誤。ABC 公司因此遭受罰鍰及出貨延誤損失,除向貨代公司求償,也對員工個人提起訴訟。

【案情分析】

雇主對受僱人執行職務所造成的損害原則上負責;若員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也可能同時產生個人責任。兩者並非必然互斥。

【爭議大綱】

・公司是否須對員工職務過失負責?

・員工何時須負個人責任?

・公司與員工是否可能同時成為求償對象?

【意見討論】

實務上通常先檢視公司使用人責任,再依員工過失程度評估個人責任與內部分擔。

【參考解答】

公司對員工職務行為通常負賠償責任;如員工達故意或重大過失程度,亦可能另負個人責任。

【相關法規】

使用人責任與受僱人責任

英文:An employer is liable for damage caused by its employees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the employee may also be personally liable in cases of gross negligence or intent.

中文:雇主對受僱人執行職務所致他人損害負賠償責任,受僱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亦可能對被害人負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