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貨代公司員工職務行為致損害時公司與員工責任關係
【案例概要】
貨代公司員工在職務中錯報品名與 HS CODE,造成海關重罰與延遲,ABC 公司同時向公司及員工個人求償。
【案情介紹】
員工在執行報關與裝運業務時發生重大填報錯誤。ABC 公司因此遭受罰鍰及出貨延誤損失,除向貨代公司求償,也對員工個人提起訴訟。
【案情分析】
雇主對受僱人執行職務所造成的損害原則上負責;若員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也可能同時產生個人責任。兩者並非必然互斥。
【爭議大綱】
・公司是否須對員工職務過失負責?
・員工何時須負個人責任?
・公司與員工是否可能同時成為求償對象?
【意見討論】
實務上通常先檢視公司使用人責任,再依員工過失程度評估個人責任與內部分擔。
【參考解答】
公司對員工職務行為通常負賠償責任;如員工達故意或重大過失程度,亦可能另負個人責任。
【相關法規】
使用人責任與受僱人責任
英文:An employer is liable for damage caused by its employees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the employee may also be personally liable in cases of gross negligence or intent.
中文:雇主對受僱人執行職務所致他人損害負賠償責任,受僱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亦可能對被害人負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