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向中間商A報價,A將報價條件轉給美國B商。B商於報價有效期內開立信用狀。我方因國際市場行情上漲退回信用狀,欲重報新價,B商拒絕並要求履約。探討是否構成有效合同。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於6月8日向中間商A報價,限6月15日有效。6月12日,收到美國B商按報價條件開來的信用狀,同時收到A商通知已將報價轉給B商。考量國際市場行情上漲,我方退回信用狀並重新報價。B商主張按原價履約並威脅追究責任。

【案情分析】

依國際貿易慣例及《公約》規定,報價是向特定對象提出的,只有該特定受盤人回覆才具有效力。中間商A轉報價予B商,屬於非指定受盤人的接受,僅為新的報價。

【爭議大綱】

1.報價受盤對象錯誤是否影響合同成立?

2.B商回覆是否視為有效接受?

3.我方是否需按原價履約?

【意見討論】

•正方(B商):信用狀於有效期內開立,合同成立。

•反方(台灣ABC公司):報價僅限於A,B商接受無效。

→ 正確立場:反方(台灣ABC公司)

【參考解答】

B商接受無效,屬新報價。我方無需承擔原價履約責任。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