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FCA或CPT下買方未保險時賣方如何用或有利益險自救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CPT條件出口貨物,依條件買方通常自行投保。ABC擔心買方忘記投保或保障不足,若運輸出險又遇買方不付款,在D/P、D/A或O/A等非信用狀付款下可能同時承擔運輸與收款風險,因此考慮自行加保。

【案情介紹】

ABC以CPT漢堡出口貨物,付款方式可能為D/P、D/A或O/A。公司希望了解自行再投保是否構成再保險或複保險,以及出險時誰可優先理賠。

【案情分析】

FCA或CPT下,買方通常自行安排貨物保險,但風險移轉不代表賣方所有商業風險都消失。若買方未付款,賣方仍可能保有或重新取得經濟利益,因此實務上可評估或有利益保險或賣方利益條款。

再保險是保險公司把已承保風險再向其他保險公司分保;複保險則是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事故向數個保險人投保。善意複保險須遵守通知與損害填補原則,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損失。若賣方投保的是其自身「買方不付款時才發生的或有利益」,則是否構成複保險仍須依實際保險利益與保單條款判斷。

出險時,誰能提出理賠取決於保險利益與文件權利。買方已付款並取得單據時,通常由買方依一般貨運保險索賠;買方未付款而賣方仍保有權利時,賣方才可能依其或有利益安排主張。

【爭議大綱】

非信用狀付款下賣方是否有必要自保;一般貨運險與或有利益保險的差異;買賣雙方都投保是否形成複保險;出險時保險利益與單據權利如何確認。

【意見討論】

正方:在非信用狀付款下,賣方可評估或有利益保險,並依保單要求履行通知義務。(正確)

反方:既然CPT由買方自行投保,賣方完全不必處理保險。其風險是買方未投保且不付款時,賣方救濟不足。

【參考解答】

賣方宜投保能對應「買方未付款、利益仍在賣方」情境的保險,而非機械重複買方的一般貨運險;再保險與複保險也不可混淆。

【相關法規】

保險法關於複保險與再保險規定;Incoterms 2020 FCA、CPT。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