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受潮與受熱損害是否屬海運一切險理賠範圍
【案例概要】
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至美國紐約,雙方同意按貨值加保10%,並投保中國海運保險條款之「海運一切險」。貨物運抵目的港後卸貨時發現約30%損毀,經檢驗為在航程中因受潮與受熱導致。需確認保險公司是否應負理賠責任。
【案情介紹】
外貿公司出口一批貨物至美國紐約,依約投保我國海運保險條款下的一切險(All Risks),並依貨值加成10%辦理保險。貨物順利運抵紐約港,卸貨後檢查發現部分貨物受損,損毀比例達30%。經第三方檢驗認定為航程中受潮與溫度過高所致。
【案情分析】
「一切險」為海運保險中涵蓋範圍最廣之險別,除列明除外責任外,原則上承保一切外來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受潮與受熱雖可能因天氣或船艙條件所引發,但若非由貨物本身性質(如自燃或發霉)所致,即可認定為承保範圍內之意外性環境因素。
【爭議大綱】
受潮與受熱是否屬於可預期或貨物自身性質所致?在海運一切險下是否自動納入賠償範圍?
【意見討論】
正方:只要損失非由貨物內在性質引起,即使屬自然氣候造成,亦應列為一切險承保事故。
反方:受潮受熱為海運中可預期風險,若無外部意外原因,不應納入一切險賠償責任。
(正確立場:正方)
【參考解答】
根據中國海運保險一切險條款,若損失原因為非內在瑕疵或自然損耗,而由外來環境因素導致,則屬承保範圍。受潮與高溫如非貨物本身自發性問題,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相關法規】
《中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一切險》:
「本保險除外責任以外的,一切外來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均屬承保範圍。」
【延伸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