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收到法國D公司報價後提出還盤,法商只接受仲裁條件未接受降價要求。我方後又接受原報價條件並開立信用狀,但法商未確認並退回信用狀。探討合同是否成立與我方是否有失誤。

【案情介紹】

2009年7月16日,法國D公司報價:馬口鐵500公噸,540美元CFR中國口岸,8月裝運。台灣ABC公司7月17日提出改價為500美元並提出仲裁地在中國。法商18日拒絕改價,但接受仲裁條件。7月19日,我方接受16日報價條件並開出信用狀,法商未確認並退回。

【案情分析】

根據《公約》,還盤屬新要約,原報價失效。D公司未就我方還盤表示接受,我方對已失效的原報價所作的接受無法律效力。

【爭議大綱】

1.還盤是否使原報價失效?

2.我方接受失效報價是否有效?

3.我方有無操作失誤?

【意見討論】

•正方(台灣ABC公司):原報價有效,我方接受成立合同。

•反方(法國D公司):還盤使原報價失效,合同未成立。

→ 正確立場:反方(法國D公司)

【參考解答】

合同未成立,我方有失誤,應接受法商18日的新回應並正確表達接受意向。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