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收到法國D公司報價後提出還盤,法商只接受仲裁條件未接受降價要求。我方後又接受原報價條件並開立信用狀,但法商未確認並退回信用狀。探討合同是否成立與我方是否有失誤。
【案情介紹】
2009年7月16日,法國D公司報價:馬口鐵500公噸,540美元CFR中國口岸,8月裝運。台灣ABC公司7月17日提出改價為500美元並提出仲裁地在中國。法商18日拒絕改價,但接受仲裁條件。7月19日,我方接受16日報價條件並開出信用狀,法商未確認並退回。
【案情分析】
根據《公約》,還盤屬新要約,原報價失效。D公司未就我方還盤表示接受,我方對已失效的原報價所作的接受無法律效力。
【爭議大綱】
1.還盤是否使原報價失效?
2.我方接受失效報價是否有效?
3.我方有無操作失誤?
【意見討論】
•正方(台灣ABC公司):原報價有效,我方接受成立合同。
•反方(法國D公司):還盤使原報價失效,合同未成立。
→ 正確立場:反方(法國D公司)
【參考解答】
合同未成立,我方有失誤,應接受法商18日的新回應並正確表達接受意向。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