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報價給法國商人,限5日回復。法商第4日接受但因電報局延誤6日才送達,我方即時回電拒絕。探討合同是否成立及逾期接受的處理方式。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向法國商人報價,規定5日內有效。法商在第4日寄出接受,但因傳遞延誤我方第6日才收到。我方收到後即時回電拒絕。法商認為合同成立提起訴訟。
【案情分析】
根據《公約》,如果遲到是由於傳遞延誤造成且寄發及時,則視為有效接受,但報價人有權立即通知失效。
【爭議大綱】
1.逾期接受是否有效?
2.報價人是否有權拒絕?
3.未拒絕的情況下合同是否成立?
【意見討論】
•正方(法國商人):寄發及時,接受有效。
•反方(台灣ABC公司):即時拒絕,合同未成立。
→ 正確立場:反方(台灣ABC公司)
【參考解答】
即時拒絕後合同不成立。如未拒絕,則視為接受,合同成立。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