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向巴黎公司報價,有效期至3月10日,3月1日寄出,3月2日以電傳通知撤回。探討在公約規範下報價是否可撤回。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3月1日以特快專遞寄出報價。次日3月2日用電傳通知巴黎公司撤回。因專遞尚未送達受盤人。

【案情分析】

依《公約》,即使不可撤銷的報價,在未送達受盤人前或同時送達撤回通知,即可撤回。

【爭議大綱】

1.報價是否可撤回?

2.撤回條件是什麼?

3.是否影響受盤人權益?

【意見討論】

•正方(巴黎公司):報價不可撤回。

•反方(台灣ABC公司):報價可在送達前撤回。

→ 正確立場:反方(台灣ABC公司)

【參考解答】

報價尚未送達即可撤回,我方撤回合法有效。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15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