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向巴黎公司報價,有效期至3月10日,3月1日寄出,3月2日以電傳通知撤回。探討在公約規範下報價是否可撤回。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3月1日以特快專遞寄出報價。次日3月2日用電傳通知巴黎公司撤回。因專遞尚未送達受盤人。
【案情分析】
依《公約》,即使不可撤銷的報價,在未送達受盤人前或同時送達撤回通知,即可撤回。
【爭議大綱】
1.報價是否可撤回?
2.撤回條件是什麼?
3.是否影響受盤人權益?
【意見討論】
•正方(巴黎公司):報價不可撤回。
•反方(台灣ABC公司):報價可在送達前撤回。
→ 正確立場:反方(台灣ABC公司)
【參考解答】
報價尚未送達即可撤回,我方撤回合法有效。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15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