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A商)向德國B商發出要約後因行情上漲試圖撤銷,但B商已接受。分析在英國法及《公約》下要約能否撤銷及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紹】

5月3日,A商向B商發出要約,B商5月6日表示同意,A商5月7日通知撤銷,B商承諾5月8日送達A商。

【案情分析】

英國法認為承諾一經發出即生效,合同成立;《公約》則規定,報價在受盤人發出承諾前可撤銷,否則合同成立。

【爭議大綱】

1.英國法下,A商撤銷是否有效?

2.《公約》下,合同是否成立?

【意見討論】

•正方(A商):撤銷在承諾到達前通知,有效。

•反方(B商):依英國法承諾發出即生效;依《公約》撤銷不成立,合同有效。

→ 正確立場:反方(B商)

【參考解答】

依英國法與《公約》均應認定合同成立,A商不得撤銷。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16條

○要約可撤銷,除非受盤人已發出承諾或合理信賴不可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