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向美商報價,美商接受時附加要求提供產地證,台灣ABC公司未異議。後因無法提供產地證爭議合同是否成立及違約責任。
【案情介紹】
我方向美商報價,美商接受時附加產地證要求。我方未提出異議且準備履行,但因無法取得產地證要求取消條款遭拒。
【案情分析】
《公約》規定,附加條件的接受如未被即時拒絕即視為有效接受,合同成立。我方接受附加條件,無法履行構成違約。
【爭議大綱】
1.附加條件接受是否有效?
2.我方是否違約?
【意見討論】
•正方(我方):未正式同意附加條件,無義務。
•反方(美商):我方未提出異議,合同有效且須提供產地證。
→ 正確立場:反方(美商)
【參考解答】
我方違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19條
○受盤人接受要約附加條件,報價人未異議即視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