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出口工藝品,信用狀規定6月10日交單截止,但遇到銀行休假。公司於6月10日交單,能否按規定取得貨款?本案涉及信用狀交單期限順延規則的適用。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向國外客戶出口工藝品,信用狀規定5月裝運,6月10日前交單,有效期至6月25日。公司於5月29日取得提單,6月8日、9日適逢銀行休息,6月10日辦理交單。
【案情分析】
根據《UCP600》第29條(舊稱第25條)規定,若交單截止日為非營業日,期限自動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因此6月8日、9日銀行休業,6月10日交單視為合規。
【爭議大綱】
1.交單日期遇休假日,是否可以順延?
2.公司6月10日交單是否符合信用狀要求?
【意見討論】
•正方(台灣ABC公司):信用狀交單期限順延,6月10日交單合法有效。
•反方(買方):應嚴格遵守6月10日前交單,逾期無效。
→ 正確立場:正方(台灣ABC公司)
【參考解答】
公司於6月10日交單符合《UCP600》規定,有權憑單據取得貨款。
【相關法規】
•《UCP600》第29條(Banking Days)
○“If the expiry date of a credit or the last day for presentation falls on a day when the bank to which presentation is to be made is closed, the expiry date or last day for presentation, as the case may be, shall be extended to the first following banking 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