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出口服裝,收到信用狀後發現與合同條件不符,為節省時間直接請求開證行修改,引發潛在風險。本案涉及信用狀修改程式的正確性。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出口服裝,合同及信用狀約定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但信用狀條件與合同不符。我方直接要求開證銀行修改信用狀並寄送修改通知。

【案情分析】

正確的信用狀修改程式應為:受益人→開證申請人(買方)→開證行→通知行→受益人。直接要求開證行修改,跳過開證人,存在重大法律與風險隱患。

【爭議大綱】

1.是否可直接要求開證銀行修改信用狀?

2.這樣操作會有什麼風險?

【意見討論】

•正方(台灣ABC公司):直接請求開證行修改,有利於節省時間。

•反方(正確操作):信用狀修改必須經由正規管道,跳過開證人有風險。

→ 正確立場:反方(正確操作)

【參考解答】

信用狀修改應遵循正規流程,必須經由開證人同意修改後,由開證行通過通知行通知受益人。我方做法有重大程式性瑕疵,可能導致信用狀無效或冒偽風險。

【相關法規】

•《UCP600》第10條(Amendments)

○“An issuing bank is irrevocably bound by an amendment as of the time it issues the amendment. A confirming bank may extend its confirmation to an amendment and is irrevocably bound as of the time it advises such an amend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