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詐騙者冒用曾經存在的信用狀號碼與銀行資訊,製作假信用狀誘導出貨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接獲海外買方提供的信用狀影本,信用狀號碼、開證行名稱與格式看似真實,甚至與過去曾使用的信用狀資料相近。公司因急於出貨,打算直接依買方轉來的文件安排生產與裝運。通知銀行檢查後發現,該信用狀號碼實際上屬於早已使用或失效的舊號,開證行也未發出新的有效信用狀。案件顯示信用狀真偽不能靠號碼、格式或過往文件判斷,必須由銀行透過可靠管道正式驗證。

【案情介紹】

ABC公司與一名新海外買方洽談出口交易,對方表示已向國外銀行申請不可撤銷信用狀。

買方很快傳來一份信用狀副本,包含完整銀行抬頭、信用狀號碼、金額、受益人及裝運期限等資訊。

ABC公司過去曾看過相似銀行格式,且信用狀號碼看起來符合該銀行編號邏輯,因此業務人員主張可先備貨出運。

財務人員仍要求往來銀行確認。銀行查詢自身通知紀錄與銀行間訊息後,沒有收到對應的正式信用狀。

進一步向所稱開證行核實後,發現文件上的信用狀號碼屬於過往已使用或關閉的舊信用狀,新的信用狀並不存在。

ABC公司因此停止出貨並要求買方透過銀行正式開證,買方隨即失去聯絡。

【案情分析】

偽造信用狀常利用真實銀行名稱、過往樣本、舊號碼與真實 SWIFT/BIC 資訊降低戒心。

出口商必須理解:買方傳來的 PDF、掃描件、電子郵件附件或「預開證通知」都不等同銀行已有效開立信用狀。

真正可依賴的是通知銀行透過認證的銀行間訊息確認信用狀來源及真實性。

【爭議大綱】

出口商可否依買方提供的信用狀副本先出貨?

信用狀號碼、銀行抬頭與格式都真實,是否足以證明信用狀有效?

通知行發現可疑信用狀時,對受益人應負何種提醒與驗證責任?

企業如何建立防止偽造信用狀的內部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