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依即期不可撤銷信用狀出口電動機,商業發票描述與提單描述不完全一致,銀行是否可以此為由拒付貨款?本案考察信用狀下不同單據間描述的一致性要求。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出口電動機,商業發票寫“Machinery and Millworks, Motors”,提單僅列“MOTORS”。銀行以貨物描述不符為由拒收單據。

【案情分析】

依據《UCP600》規定,商業發票須與信用狀描述一致,其他單據可用概括性描述,且不應與信用狀描述矛盾。提單上的“MOTORS”屬於概括用語,不違反信用狀條款。

【爭議大綱】

1.商業發票與提單描述不完全一致是否構成單證不符?

2.銀行是否可以據此拒付?

【意見討論】

•正方(銀行):商業發票與提單描述不同,應拒付。

•反方(台灣ABC公司):提單用概括語言,未與信用狀矛盾,銀行無權拒付。

→ 正確立場:反方(台灣ABC公司)

【參考解答】

提單使用的概括性描述符合法規要求,銀行不得拒付。

【相關法規】

•《UCP600》第18條c款(Commercial Invoice)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services or performance in a commercial invoice must correspond with that appearing in the cr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