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依即期不可撤銷信用狀出口電動機,商業發票描述與提單描述不完全一致,銀行是否可以此為由拒付貨款?本案考察信用狀下不同單據間描述的一致性要求。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出口電動機,商業發票寫“Machinery and Millworks, Motors”,提單僅列“MOTORS”。銀行以貨物描述不符為由拒收單據。
【案情分析】
依據《UCP600》規定,商業發票須與信用狀描述一致,其他單據可用概括性描述,且不應與信用狀描述矛盾。提單上的“MOTORS”屬於概括用語,不違反信用狀條款。
【爭議大綱】
1.商業發票與提單描述不完全一致是否構成單證不符?
2.銀行是否可以據此拒付?
【意見討論】
•正方(銀行):商業發票與提單描述不同,應拒付。
•反方(台灣ABC公司):提單用概括語言,未與信用狀矛盾,銀行無權拒付。
→ 正確立場:反方(台灣ABC公司)
【參考解答】
提單使用的概括性描述符合法規要求,銀行不得拒付。
【相關法規】
•《UCP600》第18條c款(Commercial Invoice)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services or performance in a commercial invoice must correspond with that appearing in the cr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