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與國外客商成交出口合同,因計價貨幣與合同不符及備貨延誤,要求買方改證並展延裝效期。買方回電表示信用狀已修改,但修改書未到,公司即出貨,最終信用狀未改成功導致遭拒付。爭議點在於能否根據買方口頭同意裝運。

【案情介紹】

合同規定9月裝運,因備貨不足,ABC公司要求改證與展延裝運期。買方回電稱“證已改妥”,公司便出貨,結果修改書未到,貨到銀行時被拒付。為減少損失,公司改用D/P、T/R方式交貨,但因買方違約導致貨款損失。

【案情分析】

信用狀修改必須以正式通知為準,買方口頭或電文通知不足以替代修改書。公司在未收到正式修改書即出貨,存在重大風險,且D/P、T/R方式缺乏信用擔保,風險進一步放大。

【爭議大綱】

1.是否可以依據買方口頭同意裝運?

2.是否應以正式修改通知書作為裝運依據?

【意見討論】

•正方(台灣ABC公司):買方已同意,出貨行為合理,應由買方負責。

•反方(買方與銀行):未正式修改信用狀即出貨,屬我方操作失誤。

→ 正確立場:反方(買方與銀行)

【參考解答】

出口方應以信用狀正式修改通知書為依據安排出貨,否則存在重大收款風險。本案中,台灣ABC公司處理失當,應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

【相關法規】

•《UCP600》第10條(Amendments)

○“Amendments must be made with the agreement of the issuing bank, confirming bank (if any), and the benefici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