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錯誤理解「Liner out」引起爭議案
【案例概要】
出口商誤解信用證中的「Liner out」,未在提單上作相應標示,買方據此拒付並引發卸貨費責任爭議。
【案情介紹】
A.B.進出口公司以CIF條件向D.S.有限公司出口花生仁,信用證中加入「Liner out」條款。A.B.誤將其理解為「非班輪」,未在提單上標明「Liner out」。D.S.公司拒付,認為未標示該條款代表船方不負責卸貨。最終因開證行錯誤放單,A.B.迫使開證行付款並取得晚付款利息。
【案情分析】
Cases檔將「Liner out」解釋為卸貨費由船方負擔。受益人接受信用證後,原則上應依信用證條款製單;同時,開證行如未依規定處理不符單據,也可能喪失拒付權利。
【爭議大綱】
「Liner out」的正確含義為何?信用證與提單應如何一致反映該條款?
【意見討論】
「Liner out」在本案中指什麼?A. 賣方不負責卸貨費 B. 船方負責卸貨費 C. 買方負責所有運費
【參考解答】
正確答案:B。另應注意信用證接受後的製單義務,以及開證行處理不符單據的程序。
【相關法規】
《UCP600》第14條、第28條。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