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開狀銀行倒閉,押匯被追索與買方付款義務判斷
【案例概要】
ABC公司以信用狀出口並向台灣銀行辦理押匯,取得墊款後開狀銀行倒閉。押匯銀行未能收回款項,依押匯契約向ABC追索;買方則主張已向開狀銀行付款並取單提貨,不願再次付款。
【案情分析】
出口押匯本質上通常是銀行先墊款給出口商,再向國外銀行求償;若屬有追索權押匯,開狀銀行倒閉時,押匯銀行依契約向出口商追索並不罕見。
另一方面,買賣契約下買方的付款義務是否已完成,不能只看其是否曾把錢交給開狀銀行,還要看契約如何分配開狀銀行信用風險與信用狀付款目的是否真正實現。
出口商可在交易前要求保兌、選擇資信較佳開狀銀行、設定可接受銀行名單,或向銀行確認押匯是否有追索權。
【爭議大綱】
押匯銀行能否向出口商追索?
買方已向倒閉銀行付款是否當然免責?
如何在交易前降低開狀銀行信用風險?
【參考解答】
先看押匯契約是否有追索權,再看買賣契約對付款完成與銀行信用風險如何約定。出口商不應把「信用狀」視為絕對無風險,必要時應以保兌補強。
【大綱】
開狀銀行倒閉同時涉及銀行間信用風險、押匯追索與買賣契約付款義務,需分層判斷。